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