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金融、政务服务大数据、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