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