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