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设立民营企业投诉受理电话专线,建立投诉举报、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机制。对于通过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即时办理。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承办投诉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