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和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卫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