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卫河流域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负责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