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对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卫河流域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

堤防、水库、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

市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