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辖区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