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采取建设沉沙设施、适时清淤等措施,减少泥沙淤积,做好沉沙资源化利用,维护河道正常功能。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