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已经占用的,不得扩大范围,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退出。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