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