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