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