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每年考核完成情况。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