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每年考核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