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卫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鼓励群众性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开展卫河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卫河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