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与卫河流域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