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桥、古堤、古码头等历史文物的修缮和保护,促进大运河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