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