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