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