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空间管控、湿地修复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工业园区等功能空间,强化对卫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指导作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