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文化传承第三十五条有效卫河河务部门和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利、文旅等部门应当加强古河道、古堤防、古码头等水文化遗址保护,将卫河流域水文化融入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