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