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