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