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在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前提下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