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卫河故道。鼓励利用卫河故道进行雨洪水调蓄,发挥排涝抗旱、涵养水源、生态保护等作用。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