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卫河故道。

鼓励利用卫河故道进行雨洪水调蓄,发挥排涝抗旱、涵养水源、生态保护等作用。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