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卫河河务部门综合考虑卫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卫河干支流蓄水、节水、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快构建水网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