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盖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水源置换、关井压采等措施,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