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稳步推进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