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