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卫河河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