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