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卫河流域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