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