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