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