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