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