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