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