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