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