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