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