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