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