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法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推广、经销、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