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销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销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