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销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销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标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