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