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有效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