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