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之外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